回龍觀工商注冊機構談回龍觀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續完 第二十三條 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事代理記賬業務人員在辦理業務中違反會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處理。 代理記賬機構違反本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造成委托人會計核算混亂、損害國家和委托人利益, 委托人故意向代理記賬機構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委托人會同代理記賬機構共同提供不真實會計資料的, 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對于未經批準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其改正, 并予以公告。(本段編輯:回龍觀公司注冊)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管理過程中, 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規定的審批期限均以工作日計算, 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二十七條 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報財政部備案。 第二十八條 外商投資代理記賬機構的申請按照本辦法和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財政部1994年6月23日發布的《代理記賬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回龍觀工商注冊 回龍觀代理記賬 回龍觀公司注冊請找商路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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